新京報評最高法責令區政府賠償:不讓強拆找借口|強拆|區政府|法治社會_新浪新聞
最高法判定婺城區政府行政違法,理清了“補償”和“賠償”的邊界,也是對地方政府以法律外衣掩蓋違法“強拆”行為的說不。
文 | 歐陽晨雨
還沒談妥就將居民房屋推倒,地方政府發文稱係施工隊“誤拆”;有租賃合同的廠房被連夜拆除用作停車場,官員稱“不知這塊地還有主”;居民遭遇夜半強拆之後,事發地政府回應說,是臨時工幹的……這類新聞已是屢遭曝光。
據新京報報道,2014年10月26日,金華市婺城區政府發布房屋征收決定,居民許水雲的房屋被納入征收決定範圍,但在征收決定前一個月,這座房屋已被拆除。征收決定在後,拆除在前,構成行政違法。有意思的是,在訴訟過程中,婺城區政府在庭上辯稱,“區政府從未組織過強拆行為,涉案房屋係婺城建築公司因誤拆所致。”
因對一、二審判決不服,許水雲將官司打到了最高法。1月25日,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宣判:確認行政機關強拆行為違法,同時撤銷原審部分不當的判決,並責令行政賠償。
明明是違法強拆,涉事政府為什麽動那麽多的“心思”,找這樣那樣的“借口”?歸結到一點,是某些人想要模糊違法主體、不承認違法“強拆”行為。
令人不安的是,麵對少數地方政府的“小動作”,很多產權受到侵害的普通公民很難通過司法途徑,有效維護合法權益。有統計表明,強拆案行政機關敗訴超一半,且名“勝”實“敗”的案例也不少。
更何況,即使在法院判定了一些地方政府存在“強拆”或“行政違法”的情況下,一些地方政府也依然會在模糊“補償”和“賠償”邊界的過程中繼續無視“強拆”事實。
比如婺城區這個案例中,當地法院一審和二審的判決,其實已經認定婺城區政府存在行政違法的事實,卻都沒有支持原告獲得“賠償”的要求,而僅僅是依照當地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代替“賠償”。
“補償”與“賠償”,盡管一字之別,法律意義卻相距甚遠。若是前者,就應依據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,通過征收補償程序獲得補償;若是後者,則應根據《國家賠償法》,通過國家賠償程序,解決涉案房屋被違法拆除的損失。
回看此案,房屋都先行強拆了,補償決定還沒有作出,法律程序已經違背,怎麽還能列入“補償”呢?如果照此處理,但凡政府違法強拆公民房屋,豈不都能“洗白”,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公民物權,又如何得到維護?
值得欣慰的是,這次最高法判定婺城區政府行政違法,最終理清了“補償”和“賠償”的邊界。這也是在杜絕地方政府以法律的外衣掩蓋違法“強拆”的事實。
這些年,從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製定,到《關於完善產權保護製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》出台,從國務院裁決確認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作出的征地批複違法,再到最高法提審判決區政府強拆違法並“賠償”,都釋放出依法保護公民產權的強烈訊號,也警示著一些地方政府依法用權。
公民物權神聖不可侵犯,違法強拆的任何“借口”,都不應阻擋公正司法的腳步。也唯有用法律對任何形式的強拆——哪怕是以法律外衣掩蓋違法本質,都及時說不,該賠則賠,才會產有恒法,才能民有恒心。
□歐陽晨雨(學者)